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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严查处“黑气”窝点,重拳整治燃气乱象

发布日期:2024-11-06 16:4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惠州市中文博彩平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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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执法管理工作,中文博彩平台城管执法局全力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2024年4月19日晚上,县城管执法局联合县住建局、园洲镇人民政府、园洲镇派出所、园洲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园洲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黑气黑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充装、储存、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检查小组经现场蹲守,发现位于园洲镇某住宅楼存放有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瓶,且存在私自操作气瓶与气瓶相互过气的行为;同时,在园洲镇某小组查处一处“黑气”窝点,现场发现5辆伪装成配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本次行动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11人,在查处的两处“黑气”点中共缴获过气工具液化气导气泵5套和电子秤2台,运输电动三轮车5辆,液化石油气瓶232个(均为东莞气瓶)。目前已交由属地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涉案过气工具已被属地执法部门查扣,缴获气瓶由有资质的燃气公司用危运车辆转移至气站安全存放,涉案人员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6月26日园洲镇综合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局园洲派出所办理。2024年8月1日,中文博彩平台公安局以“周某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8月19日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周某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本次整治行动彰显我县严厉打击“黑气”的高压态势,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非法经营燃气的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营造规范有序的燃气市场环境,确保我县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燃气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但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也会被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燃气经营者们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严格遵循燃气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让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共同推动燃气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燃气安全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瓶装液化气,确保用气安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积极举报 “黑气” 经营行为,进一步压缩“黑气”的生存空间,为自己和他人营造平安祥和的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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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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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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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法规股

  一审:陈俊晖

  二审:李文聪

  三审:黄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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