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时间: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职责分工更明晰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压实建筑垃圾各处置环节监管责任。
二、协同机制更完善
1.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全流程溯源;
公安、住建、交通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协同监管。
2.跨区域平衡处置机制
推动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处置场所共建共享;
鼓励相邻行政区域协同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处置场所。
3.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城管部门联合公安、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
4.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堤坝、公路等权属或管理单位等单位加强巡查,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并报告。
5.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
三、全链条监管更严密
(一)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需落实源头减量要求;
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方案报备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城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及时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三)台账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
(四)建筑垃圾排放
建筑垃圾应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应进行现场综合利用;
不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施工单位应交由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进行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无法再利用的,按相应类别依法处置。
(五)建筑垃圾运输
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产生地点等有关信息;
2.运输工具应符合载运技术条件;
3.运输工具应配备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4.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确保分类运输;
5.保持运输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沿途不得泄漏、抛撒、倾倒建筑垃圾;
6.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六)建筑垃圾消纳
1.经规划确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用途;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
规范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地点等信息。
四、装修垃圾管理规定更明确
(一)责任人应当加强责任区域内装修垃圾的管理,可以按需设置临时堆放点,并保持临时堆放点干净、整洁,及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
违法后果:不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区对应的责任人如下:
1.景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道路、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2.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
4.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地、商场、宾馆饭店、临街店铺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5.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6.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7.废弃的厂房、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无法确定或者联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人可以自行对责任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免除其责任。
责任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3.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责任区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清洁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可以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
供稿:法规股
一审:陈俊晖
二审:李文聪
三审:黄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