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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7 16:3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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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府办〔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县民政局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中文博彩平台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6〕506号)精神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6〕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烈士申报审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以下简称“申报人”)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报烈士评定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申报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对象牺牲情节描述的说明材料;  

(三)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四)其他当事人、目击者证明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五)牺牲人个人简介和生前主要事迹;  

(六)《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  

(八)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县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民政局提出的烈士申报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县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县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烈士申报评定县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由县民政局负责受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县民政局应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如需要补充材料的,应通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材料。县民政局对申报对象的牺牲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初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局务会议讨论。对情节复杂的,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调查,经集体研究后形成调查报告和初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局务会议讨论。如初核不通过的,由县民政局书面告知申报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核。县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调查报告、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调查、初核情况汇报,对牺牲人牺牲情节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况以及初核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应形成明确的复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报告、初核意见等一并提交县联审小组审查。复核不通过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初核部门重新核查后再次提交县民政局局务会议审查复核。再次审查复核仍不通过的,由县民政局书面告知申报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合审核。由县联审小组召开联审会议对县民政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牺牲人牺牲情节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况以及复核工作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中文博彩平台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由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县民政局重新复核。县民政局将重新复核情况再次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由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如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由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退回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书面告知申报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示。经县联审小组会议联合审核通过符合烈士评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民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在公示期内,社会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对提出异议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如提出异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县民政局通过原公示渠道对异议人进行答复;如提出异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县民政局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并将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提请县联审小组进行重新联审,联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重新联审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重新联审不通过的,由县民政局书面告知申报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民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未通过审定的,退回县民政局,由县联审小组进行重新联审,联审通过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仍不通过的,退回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书面告知申报人,并退回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上报申请材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条 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书面申请及其他全部申报材料;  

(二)县民政局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三)县民政局的初核、复核工作情况;  

(四)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  

(五)向社会公示情况。  

第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评定烈士请示件一式八份,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6〕23号)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人(或单位)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  

(二)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三)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四)向社会公示情况;  

(五)《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县级调查小组现场调查报告》、《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县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六)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八条 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会议根据烈士评定需要适时召开。  

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机关为中文博彩平台民政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政策解读:中文博彩平台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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