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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7 01:2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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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日报

 

超5000万元建设项目派驻财务总监
我市出台办法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监督

   原本是用于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却被人挪用或截留,甚至滋生贪污腐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日前,《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对项目财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财务总监的委派及任职资格、岗位职权与责任、管理、选拔聘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被派驻的财务总监除了每季度要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外,发现建设程序违规、挪用资金、有重大质量问题等重大情况也要及时报告,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财务总监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

  记者了解到,对于财务总监的派驻,《办法》所划定的范围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 (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据介绍,出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规定,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办法》强调,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根据规定,财务总监要对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派驻,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离任,要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财务总监须回避直系亲属负责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是亲戚关系,如何避免他们串通一气的现象?

  《办法》强调,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财务总监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财务总监免职或解聘,《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其中指出,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者滥用财务总监职责,属委任的财务总监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聘用的财务总监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要予以免职或解聘。

  按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了解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并将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另外,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记者黄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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