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准流程 行政许可塑形
《惠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目录,实施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记者日前从市编办获悉,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有大动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惠州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出台,对全市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塑形”,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统一行政许可标准和流程,让行政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
规范行政许可标准和流程
市编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部分。根据国务院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记者了解到,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是行政许可的“常见病”。之所以“办事难”,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许可事项过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少统一的标准,导致审批过程繁琐复杂,办理同一个审批事项,可能会走样衍生出不同的版本,让办理者重复“跑窗口”。媒体屡次报道的“奇葩证明”,就是其中最典型的案例。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是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行政许可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办事流程如何,要提交哪些证明,该不该收费,收多少钱,需要进一步规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制定《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就是为了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和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管住部门权力的扩张,调整、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和对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严密控制。从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的数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如果说,取消、下放、合并、调转是对行政许可‘瘦身’,那么出台《办法》,则是对行政许可‘塑形’。”该负责人表示。
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据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编码,确立唯一身份,纳入目录统一管理,对增加、调整、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
《办法》共包括22项具体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构建管理系统、强化监督等。
《办法》明确,将本市各级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也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办法》要求,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所有细则均需规范明了
《办法》指出,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许可依据、实施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期限等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明确前置许可机关。实施机关应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标准化建设,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要对许可事项的名称、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流程图、办理方式及地点、表单及填写说明等核心要素进行统一规范,确保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无差别服务。文字表述要清晰明了、定性定量,杜绝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申请人依据《目录》和实施机关的办事指南即可准确、直观地理解和把握许可事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业务手册即可正确、全面地履行审批和许可职责。”该负责人表示。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目录事项
记者了解到,除了统一标准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不同意调整或者变更的,行政机关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事项已纳入《目录》管理,行政机关就无权对其细则进行随意更改。通过这种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压缩权力空间,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明明白白地运行,让老百姓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该负责人表示。记者潘高耸 通讯员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