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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

发布日期:2015-12-24 08:3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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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日报

补助标准提高 补贴范围扩大
我市修订镇街污水处理设施补助办法

 

  继今年10月 《惠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落地之后,时隔两个月,新修订的《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也正式落地,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每年或可获补助上百万元。这是我市保护水环境又一力作。

  与2013年印发实施的《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 “旧版 《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提高了补助标准,享受补助的第二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削减1吨COD补助提高300元,第三类提高600元。

  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提高补助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

  类别

  三类污水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该负责人说,目前全市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有55处,但污水处理运营资金缺口大、镇级财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镇(街道)一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为此,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旧版《办法》进行修订,和旧版《办法》一样,新版《办法》中同样有三类镇一级(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可以享受补助,但适度提高了补助标准,扩大了补贴范围。

  第一类是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

  第二类是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600元的补助。

  第三类是其他类型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人工湿地等),出水达标排放,污泥经无害化处理,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400元的补助。

  而按照旧版《办法》,第三类享受补助的为主体工程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已建成,负荷率达到3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

  标准

  排放不达标不予补助

  该负责人说,大部分镇(街道)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达到第一类和第二类要求。而按照补助标准计算,多数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在实现正常稳定运营的情况下,每年均可获补助上百万元。

  新版《办法》对实际处理量也作了要求,规定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当年不予按第一类、第二类进行补助;第三类污水处理设施投产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的40%的,当年不予补助。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当月不予补助。

  污水处理量和COD削减量按月核定。参照国家减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第一类、第二类),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校核 (第一类至第三类),由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核定为准。

  资金

  补助资金与“以奖代补”资金不冲突

  按照新版《办法》要求,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镇(街道)填报《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经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县(区)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另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县(区)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下达。

  另外,我市曾出台措施,用“以奖代补”形式鼓励投资兴建污水处理设施,新版《办法》提及的补助资金是否会与“以奖代补”资金冲突?该负责人表示,“‘以奖代补’是对新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次性补助,而新版《办法》是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相应污染减排效益的长期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不会有冲突。”

  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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