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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5 07:0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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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日报

申请入孵企业“年龄”应不超2岁
我市出台政策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建设孵化器,引导我市现有孵化器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孵化条件,日前,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 《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毕业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可由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国地税登记地须在本市,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产品 (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四)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纳入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惠州创新团队”及“惠州市科技领军人才”等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3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孵化器整体孵化面积的25%,并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新兴产业,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条

  (一)在孵化期间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据市科技局网站信息 游璇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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