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规定》(惠府办[2013]4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为总则、任职资格、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联签制度、管理和待遇、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和附则等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明确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原则上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3年;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