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目标任务
构建高效、公平、可持续的资源管理体系
1.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市场化机制优化公共资源分配,确保资源高效利用。
2.增加财政收入
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增强财政统筹能力。
3.保障公共利益
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经营者收益,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符合政府定价目录要求。
主要内容
总则
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公共资源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定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收支分开原则。
管理范围
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以及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绿道、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政府公共机构屋顶( 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水库、水资源、河道、水利设施、湖泊、山林、旅游资源有偿使用;
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加油站、加气站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砂石堆场等;政府经营性或闲置物业等有偿使用范围。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明细范围。
管理程序
该部分对建立台账、年度计划、编制方案、组织听证、价值评估、选定主体、签订合同、收入上缴等方面作出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则
明确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利企惠民措施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利企惠民措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等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既缓解财政压力,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例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交通设施等纳入有偿使用范围,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二、降低企业成本
通过有偿使用收入支持企业发展。例如,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技术改造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提升公共服务效率
通过有偿使用收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可将闲置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所得收入用于保障单位正常履职,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保障公众权益
管理办法强调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确保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符合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例如,通过优化发展环境评估、落实法律法规等措施,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前后政策差异
本《管理办法(试行)》属于新出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