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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日期:2024-01-04 15:1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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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以特别管辖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分别管辖、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原则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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