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死亡,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