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6.2.3 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等原因,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直接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