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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和抽查内容 |
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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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市、县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等领域的用能的状况进行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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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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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县重点用能单位 |
1.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2.抽查内容:日常节能监察。 |
1.抽查范围:市、县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等领域的用能的状况。 2.抽查比例:20%。 3.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其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