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我县企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7年5月8日起至6月15日。
(二)抽查对象:2017年4月30日前在我县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且当前为登记成立状态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
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适用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工商部门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登记管辖机关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统一公示,并记载到企业名下。
2、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将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咨询电话:628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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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