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适用范围: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一条 清单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条 清单的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三条 清单的制定主体: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
第四条 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100%,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五条 清单的维护: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
第一条 “两库”制定主体: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
第二条 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制定: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局编制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抽查事项,建立分类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个类别库应涵盖辖区持有相关类别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全部企业和个人,名录库内容根据辖区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动态更新。
第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制定: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且从事日常市场监管工作,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号、行政执法证号、检查地区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一条 随机抽查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实施机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持证企业和个人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抽查计划:根据辖区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上年、上月最后一周内制定公布对本辖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户的年度抽查计划和对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的月度抽查计划,按期落实。
第四条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当月拟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应在上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实行“双随机”抽查,并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抽查方式: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省局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随机抽查系统”(电子摇号系统),开展随机抽查事项、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随机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监管对象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一是不定向抽查:对在月度、季度中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即未在“APCD”工作法中筛选出的异常经营户、未经举报的零售户、未涉嫌严重违法的零售户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总数的10%;
二是定向抽查: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APCD”工作法月度经营信息和季度稽查单元分析出的异常零售户名录、严重违法户名单、被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即定向抽查),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六条 抽查频次:对于定向抽查的零售户月度周期内检查两次,个别有重点违法嫌疑的零售户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对周期性供货因素、和客户主观订货量差异导致的无效异常信息的零售户可不纳为检查对象,但要在“APCD”分析表中作出说明;不定向抽查的零售户月度周期内检查一次。对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一年内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七条 抽查结果: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次日内,在《市场检查记录表》中完成检查结果确认,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记录表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纪律与回避: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或因故不能执行检查情形时,应重新选派检查人员。
第九条 责任承担: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公开
第一条 公开事项: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抽取的检查对象及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不予配合抽查户的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开时限: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长期、即时公开;下月拟抽取的检查对象及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当月检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在次月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第三条 公开的媒介:包括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及微信、外部网站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信用记录: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纳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并将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推送至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条: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