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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3 15:4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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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GS-2020-004 

  博市监〔2020〕148号

 

各市监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柏塘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柏塘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柏塘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柏塘山茶”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柏塘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143号公告)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且符合《柏塘山茶质量技术要求》和配套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柏塘山茶》要求生产加工的柏塘山茶。

  第四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广东省中文博彩平台柏塘镇现辖行政区域(即东经114°21′,北纬23°23′之间)。

  第五条  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生产者,其产品应符合柏塘山茶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技术要求,遵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规定,并获得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柏塘山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不得称为“柏塘山茶”。禁止伪造、冒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七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具体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局、柏塘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保护工作,由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章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县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划和计划。

  (三)对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种植、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标志标签、包装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生产者提出的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负责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对柏塘山茶产品质量进行监测、检验工作,对包装、标识、标志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柏塘山茶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柏塘山茶鲜叶来源、鲜叶安全质量进行1次核查。对鲜叶来源不符,鲜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责。

  (三)柏塘山茶茶叶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和提高柏塘山茶质量,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专用标志在制作和印刷过程中已设置防伪功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按相关程序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以“柏塘山茶”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柏塘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柏塘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获准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者,有权在其生产的柏塘山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产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及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质检科函〔2006〕45号)中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组织印刷。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消其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质量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柏塘山茶专用标志的;

  (三)虚报生产数量,使用印有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地理标志产品的;

  (四)倒卖印有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包装物的;

  (五)严重影响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未取得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相同产品名称或者易产生误解的产品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中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获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应遵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查。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柏塘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柏塘山茶》标准的规定加工制作茶叶产品。收购鲜叶时,应向供应者验明原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柏塘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把原料进货、产品出厂检验关,并建立柏塘山茶生产、销售台账、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经销柏塘山茶,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柏塘山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从事柏塘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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