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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3 15:5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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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GS-2020-006  

  博市监〔2020〕150号

 

各市监所,机关各股室、队:

  现将《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观音阁花生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观音阁花生的质量和特色,维护观音阁花生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观音阁花生”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观音阁花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143号公告)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且符合《观音阁花生质量技术要求》和配套的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观音阁花生》要求种植、加工的观音阁花生。

  第三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观音阁花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广东省中文博彩平台观音阁镇现辖行政区域(即东经113°35′,北纬23°24′之间)。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六条  非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花生不得称为“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花生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观音阁花生”称谓,不得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报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注册登记。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保护工作,由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章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保护范围进行监控。对于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以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以其他标志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依法予以禁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原料来源进行监控。对原料是否产自规定地域,原料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以“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加工、销售。 

  (三)对生产技术工艺和标准进行监控。指导和监督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标准和工艺。

  (四)对观音阁花生质量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观音阁花生强制性标准,以“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名义进行加工、销售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对观音阁花生数量进行监控。

  (六)对观音阁花生包装及标识进行监控。

  第八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及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观音阁花生生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


  第九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须填写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并向企业颁发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持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观音阁花生产品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采用防伪技术制作和印刷,并由保护办统一制作和监管。

  生产者每年年初制定花生包装物、标签的使用需求计划和说明,年终统计使用数量,并上报保护办。

  第十四条  生产者要按照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中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得将证书或标志出租、出借给他人。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观音阁花生产区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并建立花生生产、销售台账和农事记录。

  第十六条  观音阁花生生产加工单位收购花生时,应验明是否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示的保护范围内,并建立相应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同时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符合国家卫生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验设施。

  第十七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实物标准样应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观音阁花生》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得低于观音阁花生标准规定的等级质量和实物标样。

  第十八条  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并采用便于识别的防伪技术。

  第十九条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使用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所生产的花生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观音阁花生生产、加工、销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

  (一)未按相应国家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虚报生产数量,使用带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地理标志产品的;

  (四)非法销售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包装物的;

  (五)严重影响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观音阁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者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文博彩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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