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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8 15:39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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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GS-2022-001  

  博府办〔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已经十七届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罗浮山管委会,下同)积极参加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我县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县政府同意,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激励、扶持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资金。

  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额度进行核定。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择优扶持、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套扶持经费,并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和管理工作,并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并负责扶持资金申请的复核、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保障和拨付,配合县文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扶持资金下发给符合条件的扶持资金申请人,并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县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及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开展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标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及扶持标准如下:

  (一)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2万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二)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2万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三)被列入中文博彩平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000元的日常管理运作经费。

  (四)被列入中文博彩平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且属于文物建筑类的,每处额外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000元的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五)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已公布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申报、传习活动经费。

  (六)被认定为确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申请,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有关规定需予以扶持的,按相关扶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的扶持对象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获得过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县级财政不再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申请人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单位、保护责任机构或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扶持资金根据属地原则,由扶持资金申请人每年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进行申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向县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扶持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县文化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每年申请进行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项目,由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定,最终确定抢救性保护的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抢救性保护经费年度额度内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二)文化遗产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扶持资金支出的预算明细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县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核拨扶持资金。

  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扶持计划和扶持资金的申请核定情况通知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同一文化遗产项目有多个申请人的,县文化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扶持资金预算明细进行统筹分配。在正式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前,具有管辖权的各镇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申请人根据保护职能合理编制扶持资金预算明细。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县文化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扶持资金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同时应当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扶持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被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资金可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安全防护、消防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的日常维护,文物保存环境的日常治理,安防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换与维护,文物安全隐患的日常整治等日常维修和日常保护,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日常工作、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保护级别提升、宣传推广等合理支出。

  (二)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传习设备维护,项目素材(包括使用道具类的)整理收集、编撰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等合理支出。

  (三)列入县级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维修保护、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工作、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保护级别提升、宣传推广等合理支出。

  (四)被列入县级未定级不可移动建筑文物目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安防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换与维护等合理支出。

  (五)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扶持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编撰、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传习设备维护,项目素材(包括使用道具类的)整理收集、编撰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等合理支出。

  (六)被认定为确需抢救文化遗产项目的扶持资金,可用于抢救文物所产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合理支出。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

  第二十三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扶持资金申请人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同县文化主管部门签订《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责任书中应当明确扶持资金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并承诺合法使用扶持资金。

  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签订《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县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各镇人民政府、扶持资金申请人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自评,并及时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扶持资金申请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收回扶持资金,并在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一)虚报资料获得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出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主管部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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