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2-002
博府办〔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中文博彩平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粤农农〔2021〕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各年度确定的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及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配套资金。按《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规定,财政补助每个试点村的资金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五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费用;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和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提供费用支出。确定为资源利用项目费用支出的前提是项目管理完善、能够确保持续有效地为村集体带来收益。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民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及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提供费用开支;为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提供费用开支。
(三)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以及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和开展租赁经营等的费用支出。
(四)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五)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要确保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试点项目和下列支出:
(一)除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以外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二)偿还乡村债务。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置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
(五)发放集体福利和个人补贴。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县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以及实施工作进度,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八条 有试点村的镇(街)要加快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第九条 试点资金拨付及使用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村党组织班子会议提议:由村党组织在征求镇街包村领导、村“两委”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村党组织班子会议提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做到村党组织决策在先,强化村党组织对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的领导权。
(二)成员民主决议议定:由试点村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议定,成员会议的会议记录要有参加会议的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及会场照片和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情况、讨论的主要内容及表决结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概算、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时间及预算、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和项目财务监理小组人员名单等。项目方案一经议定,不得随意调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三)村经联社申报:经成员民主决议会议通过的方案并公示且无异议后,由村经联社按议定的内容填报项目申报表、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项目公示照片及项目原貌图等材料上报当地镇(街)。
(四)镇级初审:由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办、财管所等相关单位,依照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对村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保项目符合要求,并将审查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委组织部,对镇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依据复审通过的项目拟写实施方案报市级审批。
(六)组织实施:项目所在村要按照市级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村经联社民主管理和决策、农村产权交易、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七)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村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经镇(街)对项目建设与经营、资金落实与使用、村级收益保障等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
(八)资金拨付:根据扶持资金的使用类型,实行先建后补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凡属于第五条第(一)(二)(三)(五)项所述情形的,用于土地流转、购置设备设施和物业建设以及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费用支出,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待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并审定后,拨付扶持资金;凡属第五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实行一次性拨付方式,扶持试点村集体一次性投资参股开展混合经营,签订协议手续完善并确保参股工商企业给村集体稳定分红的,经县、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九)确权管理: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对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确权,及时将其纳入村集体资产账务管理,确保村集体组织取得长期稳定收益,各镇(街)、村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章 试点资金监管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所在镇(街)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的一次性开支。
第十二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成员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县财政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绩效考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要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试点、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村党组织要严格实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使用程序,不按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程序的,村党组织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