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GS-2024-003
博府办〔2024〕19号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文博彩平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驻博有关单位:
《中文博彩平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5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文博彩平台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中文博彩平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博彩平台辖区内(含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近年来改革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村指建制村,村(社区)党组织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含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及资金。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资产做出处置前,应当邀请村(社区)监督站站长列席会议。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二章指导监督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水利、林业、科工信、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在法规政策、业务流程、便民服务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并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监督站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落实党委、政府要求,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条 凡是涉及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先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村民小组一级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村民小组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以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材料,须同时加盖村(社区)党组织公章。未加盖村(社区)党组织公章的材料,上级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建立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服务。县内农村产权交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活动,依托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开展。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同时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监督站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村(社区)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股东)权利、义务;
(五)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除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合理分配,及时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在弥补往年亏损后才能提取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事业。公益金、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般不超过可支配收入的30%。资金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
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清查,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按照全面摸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通过实地盘点、查询、核对等方式,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二十条 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开展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定为上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2月至4月开展上一年度的清产核资工作。期间有资源、资产变动且未在变动时及时核销或登记的,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善好相应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资源性资产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价值确定或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在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5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本次资源资产清查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源资产,要按资源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录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记录资源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资源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以及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书)。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负责本镇(街道)辖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内容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费用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资源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处理:
(一)资源资产清查中确定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记账;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清查中发现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二节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源资产评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让、联营、股份合作等情形时,为维护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标准进行科学的评定和估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源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源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源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评估模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一)评估小组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成员(股东)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社区)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二)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须在我市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源资产评估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评估小组和专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的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经评估小组的组长(或评估专业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和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的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源资产评估结果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在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将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三节资源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出让、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行为导致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资源资产处置方案(该方案应明确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资源资产处置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标或拍卖或平台交易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处置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或自行组织交易。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享有优先交易权。
第四十条 处置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并填报处置申请表,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债权债务的核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费、租金由承包(租赁)合同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后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审定、备案,同时报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准外借(复印),确需借用(复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资源资产处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结果应当于5日内向成员(股东)公开,及时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并作相关账务处理,同时报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四节资产采购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十条 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采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二条 资产采购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登记台账,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作相关账务处理并备案。同时报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土地开发平整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建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文博彩平台分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县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或者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也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交易。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或者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选定施工单位,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发包。也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交易(投标邀请书载明事项与上一条相同)。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追加工程款的,须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提出,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凡由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必须同时准备一份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资料,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同步入账,并报送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同时准备一份相关交易资料,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同步入账,并报送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四章资源资产交易管理
第一节交易总则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资源资产进行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抵押、拍卖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水域、滩涂、水域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是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六十二条 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交易方式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按规定分别由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征地留用地)使用权流转(除租赁外),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县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由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六十五条 未达到由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标的数额的(处置价值不到10万元或者采购不足5万元的资产,建筑单项合同20万元以下或者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但应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提交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交易结果要在本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交易资料需报送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源资产交易,需要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六十七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通过公开竞投、续约交易等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竞投交易方式以网上竞投为主。
第六十八条 采取续约交易方式交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原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内方可发起续租交易;
(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租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三)续租价格参考评估价并结合周边同地段市场价确定;
(四)在原租赁物基础上新增的建(构)筑物,应当纳入续租范围;
(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协议续租交易文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表决通过的续约方案续签合同。公告期间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第二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程序进行续签;表决未通过则改为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若原合同签订方有异议的,则按拟定续约方案设定的条款,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
第六十九条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建设用地合作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含建设期限);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含建设期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三节交易程序
第七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意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情况复杂的,经镇(街道)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逐项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要求;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七)其他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交易保证金可由委托方授权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数额控制在资产底价总额的10%-15%,交易底价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租赁项目,交易保证金数额按首年租金的10%-15%计算。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
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范围内民主表决决定。
第七十二条 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评估程序必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以内向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表格、文件,包括:《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预登记表》;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文件》;《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及决议记录。
(二)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标的物现状图片资料或四至图。
(四)标的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五)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超过6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四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事项,应进行受理并登记;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资料退还提交人。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民主表决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提交人。如交易项目需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包含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
第七十五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告栏同时进行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底价、递增幅度及合同年限等;
(三)竞投人资格要求;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 信息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七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四节交易规则
第七十九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且不得低于底价,否则废标处理。
第八十条 交易保证金统一缴存到镇(街道)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文博彩平台分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给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如竞得人拒签《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竞得人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镇(街道)按公告约定一次性全额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予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完成平台交易后,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公示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到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八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对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节交易监管
第八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禁止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或已设立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四)出让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
第八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暂停交易活动,经委托方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后,交易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八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一节财会管理
第八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纳入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分户核算”。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八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设立会计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合同等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设置报账员1名,负责将本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收支送达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结报。
第二节预决算管理
第八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管理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年度综合预决算模板编制预决算。
第九十条 资金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其中“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九十一条 年度综合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及上缴收入、物业出租和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以及各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支出预算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事业性建设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综合预算方案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应按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编制的流程办理。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备案。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监督,并向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九十三条 年度综合决算是对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中收支事项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结算。
第九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综合预算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方案编制工作。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查修订,报所在村党组织审核,提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经授权)决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成员(股东)监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九十五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节银行存款账户及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缴存专门账户外,其他收入款项必须先缴存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纳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管理,实行票、款、章分别保管的管理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银行印鉴卡中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专用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出纳员私章。
第九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只供本单位在日常经济往来业务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一切现金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核、负责人把关、报账员办理、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入账,并接受各级农经主管部门检查和村(社区)监督站及群众监督。
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但小额零星收入或确实无法转账而收取的现金,在收到现金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备案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一百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结算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定期核对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第一百零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现金、支票、印鉴、有价证券等必须专人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加强大额现金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支出原则上要实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一个年度内向同一主体支付5笔以上(含5笔)、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工程建设、固定资产采购、农户分配等大额支出,须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人员工资、人员补助应实行银行代发。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备用金。备用金的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协商,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并写入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挪用公款、白条抵库。
第四节收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
第一百零五条 规范资金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按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收入应依法纳税。报账员收取的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非报账员收取的日常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报账员结清,并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销售、出租、劳务等)、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鱼塘、果园、山林等)、补助收入(上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日常行政运行经费等)、其他收入(利息、盘盈、违约金等)、投资收益等。其中,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成员筹资筹劳、接受捐赠且专门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道修建、植树造林、公益事业性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列为“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一百零六条 严格支出管理。支出必须履行规定程序和相关手续,每笔支出须由经手人、多位知情证明人签名,同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手续完善后由所在村报账员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报账。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严格专款专用。报销时除附上正常支出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按规定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报账时须将会议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同报销凭证办理结报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报酬、办公费、差旅费等)、经营成本性支出(如销售、出租)、其他支出(如利息、盘亏、违约金)、农户分配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性支出等。
第五节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一百零八条 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提供担保,或以集体资产为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书面确认的,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一百一十条 因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手续完备的相关资料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作账务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贷(借)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严格审批,贷(借)款事项应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接受监督。
第六节对所属企业的监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益金、公积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应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益金、公积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年年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属企业个别财务报表数据,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益金、公积金。
第七节财务审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村(社区)监督站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管控开支审批权限,完善开支审批手续。开支审批限额必须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的开支,如资源、资产出租、出让,大型固定资产购建、收益分配、基本建设等,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切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列明开支用途,必须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给个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不准借款。特殊原因确需出借的,需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各级审批金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同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和审批人责任制。所借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对前款未清的一律不得再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公出差确需借款的,要在业务完毕或出差回来后3天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清还借款,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节票据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须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对于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应使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现金支出凭单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印制,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支出票据应当月结清,凡超过两个月未结报的支出票据应写明原因,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账。
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的小额支出,如慰问费、抚恤金、奖(助)学金和丧葬补助支出等,应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凭证,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一百二十二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报告镇(街道)相关部门。
第九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统一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员负责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计算机记账形成的账簿,报表应定期打印出纸质的会计档案,年终时统一归档保管,同时采用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接受上级农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查或调查取证时,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提供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有质疑的,经当事人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申请,审议后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农经的主要领导审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指派3至5名村民代表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服务中心对所质疑的事项进行专项查阅、核实。
第十节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自觉接受成员(股东)监督,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项目内容定期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包括月度公开、年度公开、专项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公开的内容要全面、明晰、细化,包含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村干部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镇(街道)纪(工)委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或通过挂网等方式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应及时作出答复,妥善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具体审计监督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的审计监督对象不得少于辖区内的30%。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经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中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等决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给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责,督促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入场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主任为各村(居)集体资源资产入场交易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对该村(居)委会主任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等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及发布表》
2.《中文博彩平台农村集体资产采购申请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申请表》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及发布表
编号: 填报时间:
附件2:
中文博彩平台农村集体资产采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盖章)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