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国家和各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办学标准及我县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幼儿园)设置规划要求,对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及各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根据以上条件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和批准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变更应履行相关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批准设立的机关进行核准。迁址办学办园视同申请办学,需履行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开办一样的手续,提供同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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