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住建函〔2022〕189号
局有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践行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切实推进我县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
正确认识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的重要性,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列为重要的工程分部,规范质量验收流程,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绿色建筑规范标准。
(一)明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条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质量验收具体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毕;
2.施工单位组织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自检,且自检合格;
3.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4.工程实体外墙节能构造、建筑玻璃节能性能、设备系统节能性和室内环境等已完成现场施工质量检测试验,且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构等责令整改的事项已整改完毕。
(二)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行为。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外围护结构、设备系统节能性能和室内外环境等现场检测。检测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
2.施工单位组织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自检。施工单位组织项目技术人员对分部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按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自查审核记录表》(附件1)目录所列的内容,整理好质量技术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3.对工程分部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审核和监督抽查。经核查质量技术资料齐全、有效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自查审核记录表》(附件1)签署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报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记录表》(附件2)的所列的目录内容进行抽查,做好抽查记录,并出具《房屋市政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意见》(附件3)。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将抽查记录和抽查意见文件及时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城乡建设管理股代收)。
4.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组织形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验收会议;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应派出人员参加验收。
5.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的内容:检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效情况,各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查验外墙节能构造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玻璃节能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分户隔墙及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及室内噪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以及室内空气质量环境检验结果是否合格;检查绿色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和室外环境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等。
6.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和监督记录。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规定会同其他参建责任单位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见《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B.0.9)做好详细的验收过程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完成后,将所有分部验收文件资料归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专篇,存档备案。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监督职责,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是监督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同时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并最终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件4)。监督记录要及时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城乡建设管理股代收),作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的重要文件。
二、优化建筑工程竣工绿色建筑标准专项验收有关事项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惠州市民用绿色建筑验收工作指南(试行)》(惠市住建函﹝2021﹞266号)(以下简称《验收指南》)。我县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查验验收(以下简称“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按《验收指南》的有关要求实施。同时,根据惠州市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关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绿色建筑标准查验验收备案”的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验收指南》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竣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条件。绿色建筑工程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1.按合同的约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单位工程全部施工任务;
2.建设单位已委托绿色建筑评价或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对绿色建筑的绿色性能进行预评价,并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3.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已经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且验收通过。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出具绿色建筑质量评估报告;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出具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6.具备完整有效的绿色建筑施工质量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绿色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见证送检的检验报告,以及绿色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检验报告,且满足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调整《验收指南》有关事项,规范和优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根据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法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及市工改办关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市住建局《验收指南》的验收事项进行优化调整,使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行为与现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相衔接。
1.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取消“自评估报告”环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绿色建筑评价或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并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绿色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按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项目技术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筑工程竣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取消《验收指南》“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编制环节,建设单位不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2.明确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有关规定和要求,工程竣工预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专业分包等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查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是工程责任主体,不具备绿色建筑质量验收和签署专项验收报告的权责。
3.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落地措施,保证绿色建筑性能。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相关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为强化验收的实效,确保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落到实处,为工程落成后的运行管理和绿色建筑评价做好准备,绿色建筑性能标准二星级以上的,还应委托绿色建筑评价或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参加验收评审。验收依据为《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DJ15-65-202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等。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绿色建筑等级二星以上的还需组织绿色建筑专家),签署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意见,编制形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见附件5)。
4.调整优化《验收指南》有关表格样式及内容。一是把《验收指南》“《绿色建筑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自评估报告》”改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见附件5),取消自评估验收环节,同时调整优化表式的内容;二是把《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改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查验申请表》(见附件6),同时对表格内容进行调整;三是增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现场抽查记录》(见附件7);四是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8)中的内容不作具体要求;五是《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承诺书》(见附件9)中“《关于开展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工作的通知》”有误,改正为“《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验收指南(试行)〉的通知》”;六是增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0)。
(三)实行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查验制度。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申请办理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手续。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资料进行查验,对单位工程绿色标准执行情况现场实体抽查,签署抽查意见,并形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现场抽查记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现场抽查记录》作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的重要文件资料存档。
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记录表》《房屋市政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意见》,县散装水泥管理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心出具的《中文博彩平台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抽查记录表》。
3.《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查验申请表》。
5.《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6.《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绿色建筑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各方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意见,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程序、组织形式、执行标准、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意见(绿建二星级以上的项目)等内容。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上下列文件的资料:
(1)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等;
(2)绿色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送检报告等;
(3)绿色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检测方案及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
(4)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大型公共建筑还应提交能效测评报告和机电设备系统综合效能调适报告;
(7)设计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工作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的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1.局内设机构城乡建设管理股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担当;加强与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散装水泥管理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心沟通,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高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监督指导,做好专项验收备案现场查验抽查工作,督促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地实施。同时,尽快梳理、完善绿色建筑监管有关制度和管理流程,探索“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在线办理、实时查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模式,打造优良政务服务环境。
2.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纳入质量监督工作日程。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绿色建筑质量检测检验的抽查,强化工程外墙保温、屋面隔热及楼板隔音等绿色建筑隐蔽工程的现场核查抽查,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及意见,并把有关抽查意见和监督记录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城乡建设管理股代收)。在日常绿色建筑质量监督过程和绿色建筑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绿色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3.散装水泥管理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心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巡查,重点是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的抽查,并形成《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抽查记录表》(附件11)。《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抽查记录》作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文件资料,要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城乡建设管理股代收)。在日常巡查抽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红砖)和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行为的,要责令整改,并把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二)压实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主体责任,确保绿色建筑政策和技术标准落地实施。
1.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组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新建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委托绿色建筑评价或技术服务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对绿色建筑的绿色性能进行预评价,并根据预评价结果,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设计方案或技术措施;根据绿色建筑施工进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认真查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规范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并签字盖章。工程竣工后,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等级审查意见,设计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造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整理、归档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向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准专项验收。
5.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完工后,整理好监理资料,并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建设单位检测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实施方案,按方案实施检测活动。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或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进一步明确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工作事项。
根据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执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颁布实施的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在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之前(即2021年1月1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基本级(含基本级)以上设计的,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和实施监理,并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照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设计,仅有建筑节能专篇或说明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12),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手续。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粤建公告﹝2021﹞47)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验收规范。从实行之日起,在建工程项目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控制、质量验收、检测等环节等都应按公告要求执行新规范。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责任单位报送的施工质量控制、验收、检测等技术资料要进行认真抽查严格把关,发现没有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改正。
4.本通知要求的有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表格、格式文本等资料,可以在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DJ-15-65-2021《广东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上查找使用,并要按规定严格执行。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事项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建和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应按本通知有关格式文本和表格等,整理、汇总和归档绿色建筑验收质量技术资料,之前的格式文本、表格等资料不再使用。专项验收备案提交的技术资料,要符合实施时间节点的要求。
附件: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自查审核记录表
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记录表
3.房屋市政工程分部验收质量技术资料监督抽查意见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部验收监督记录
5.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
6.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查验申请表
7.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现场抽查记录
8.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
9.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承诺书
10.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11.中文博彩平台墙体节能隐蔽工程验收抽查记录表
12.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13.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查验备案材料目录清单
14.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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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9日